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中医药是指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和中药(含民族药)等。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中医馆、门诊部和诊所。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