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一条已修改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开发建设的工程量达到工程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