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商品房预售,预售人与预购人通过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网上交易管理系统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签订的书面合同,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