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已修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转让:(一)经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先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二)产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先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对房屋进行处分,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