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房屋开发建设的工程量达到工程建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