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含消火栓、水鹤等)由消防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其维修、维护工作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半径5米内禁止圈占、压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