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