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新建地下管线或者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经建成的供水管线的安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