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