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新建住宅用水应当一户一水表,水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出户安装在管道井或者专用水表井(室)内。新建、扩建、改建商住两用建筑的,商用和住宅两部分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管理计量。各住宅楼供水管道应当安装进户总阀门。新建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加压设施不得建在居民楼或者与居民楼连体的建筑物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