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净水厂、贮水加压设施、水表等,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安全运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贮水箱(池)、水塔、加压设备、管网等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