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供水发展规划组织建设区域供水加压泵站。在区域供水加压泵站的服务区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能够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新建用水单位不得另建二次供水设施;非新建用水单位应当并入该区域供水加压泵站的供水管网。在未建立区域供水加压泵站的地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