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信件(含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二)机要文件、机要刊物的寄递;(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四)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经营;(五)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六)国家规定的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