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邮政主管部门对专营的邮政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对非专营的邮政业务实施行业管理。

邮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持证可依法进入有关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