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邮政管理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需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邮政企业签订代办合同后方可开办,同时接受邮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