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一)信件(含信函、明信片)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机要文件、机要刊物的寄递;

(三)邮票、邮资信封、邮资明信片、邮资邮筒等邮资凭证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四)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的经营;

(五)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六)国家规定的由邮政企业统一经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