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五条有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