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四条有效地矿部门工作人员越权颁发采矿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以行政处分。通知持证单位和个人交回原所办的无效证件,依法重新办理有效证件。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