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三十六条有效对在勘查、采矿活动中违反劳动安全、环境保护、土地、森林、草原、公路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在勘查作业区、矿山企业进行盗窃、抢夺矿产资源、矿产品,严重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勘查、采矿设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