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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