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第二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一)寻找或者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三)在采、选、冶和科研工作中有重要创造、发明,提高资源利用效果,并取得较明显经济效益的;(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五)在采矿活动中,保护环境、复垦、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