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一)寻找或者勘查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在采、选、冶和科研工作中有重要创造、发明,提高资源利用效果,并取得较明显经济效益的;

(四)积极检举揭发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

(五)在采矿活动中,保护环境、复垦、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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