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矿产品加工经营和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运输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矿区的主要出入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