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对运输出矿区的矿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准运证由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州、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矿区的主要出入口进行监督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收购、销售、运输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矿产品运销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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