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州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季度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清上季度资源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县地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跨县矿区由州地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征收。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