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采矿权人采矿,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源、草地、森林、耕地、道路,防止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同时应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防止水土流失。因采矿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