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州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按季度缴纳,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清上季度资源补偿费。减、免补偿费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县地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跨县矿区由州地矿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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