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由颁证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采矿权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