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关闭矿山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批准手续,在关闭后三个月内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经申报停产一年以上,其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