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征收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由颁证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期缴纳。

采矿权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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