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五条有效地震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灾区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