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六条有效省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