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十四条有效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工程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灾害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