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水平:(一)制定、实施地震监测预测方案;(二)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三)编制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优化台网布局;(四)建立大中城市地下深井观测网,建立完善空间观测系统;(五)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台网建设;(六)完善流动式地震监测手段;(七)建立短期与临震震情跟踪会商制度,建立地震预测判定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