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防震减灾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地震监测预报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