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