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清洗、修理车辆,行使各种机动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

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交易。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

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经营娱乐场所。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