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及交通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清洗、修理车辆,行使各种机动车辆,搭盖风雨棚,摆摊设点。不得占用城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参加集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指定的市场交易。沿街门面不得向外延伸另设摊点。禁止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不得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经营娱乐场所。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