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场及交通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城镇道路,应当设置地名标志、路线指示标志。进入城镇的各类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按照交通指示标志规定行使。在城镇营运的城市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在规定的站、点和路段停靠。禁止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