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责任管理:(一)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镇主干道、次干道、步行街、公共厕所、公共绿化地清扫保洁;(二)车站、旅馆、广场、影剧院、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三)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店及村民、居民住户负责其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四)生产和销售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生产销售场所清扫保洁;(五)收费公共厕所,谁收费,谁管理,谁保洁。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