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