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发布。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牌匾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文字用语准确,位置适当安全,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