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牌、交通标志牌、消防、通信、照明、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禁止在城镇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栏、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刻划和拴牲畜。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