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牌、交通标志牌、消防、通信、照明、交通站点、环境卫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城镇公共设施,不得在公共照明线路、供电设施、通信设施、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上搭接和安装其他设备、物件。

禁止在城镇建筑物、电杆、交通护栏、行道树等公共设施张贴、涂写、刻划和拴牲畜。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