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镇街道、广场、车站、河道等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扔各种废弃物;(二)乱扔燃放的鞭炮;(三)晾晒腐烂腥臭物品;(四)敞养家禽、家畜;(五)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有毒有害物质;(六)移动和破坏环境卫生设施;(七)其他有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