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占用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