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公用设施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确保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占用市政公用设施。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