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加强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