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行殡葬改革,规范殡葬活动;加强公墓、殡仪馆和其他殡仪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禁止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地方法规 ·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