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八条已废止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