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接到用户的报修申请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抢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