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九条已修改本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具有专利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三)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六)以专利权质押的;(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