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

本市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请具有专利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法人的变更或者终止前需要对专利资产作价的;

(三)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

(四)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

(五)从境外引进专利技术的;

(六)以专利权质押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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