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志的参展产品或技术,可以要求参展者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合同;参展者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应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举办者发现专利违法行为的,应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举报。

参展产品或技术涉嫌违反专利法律、法规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