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成果转化项目的;

(二)市政工程项目立项的;

(三)申报政府相关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