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三节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或成果转化项目的;(二)市政工程项目立项的;(三)申报政府相关奖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